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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涉嫌诈骗罪-犯罪嫌疑人移送审查起诉阶段获准取保候审

2020-07-30 12:06:18| 发布者: admin| 查看: 2210

取保候审:涉嫌诈骗罪-犯罪嫌疑人移送审查起诉阶段获准取保候审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汉族,专科文化程度,在深圳市无固定住址。因诈骗嫌疑,于2019年11月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3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辩护人李宏宇,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深圳市小某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旗下分公司深圳市某某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和深圳市某某投资有限公司在深圳市福田区航天大厦成立门店,内部俗称某天一店。吴某某(另案处理)系门店负责人。被告人罗某某系门店法人代表、经理,负责门店的全面工作。被告人严某、王某某系门店副经理,负责对业务员进行技巧培训和处理客户贷款纠纷,工资收入底薪加提成。被告人黄某某、李某某,习某某等人系业务员,工资收入底薪加提成。

某天一店业务员负责联系需要贷款的客户,以贷款低利息引诱客户到门店面谈,约定贷款金额三到五个点的服务费,并交纳定金1000至2000元不等。随后被告人诱骗被害人签订空白合同协议,安排人员替被害人到银行申请贷款,并骗取被害人将贷款所用银卡及配套的网银U盾放在门店掌握在手。贷款下来后,上述被告人肆意提高管理费、编造被害人个人征信问题须缴纳保险金、罚款等虚假理由、冒充银行工作人员拨打客户电话称被害人违约,利用被害人签订的签订空白合同进行银行委托直接扣款。

 

羁押必要性审查意见:

一、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没有实际向客户实施诈骗行为,其犯罪情节轻微

二、犯罪嫌疑人王某某虽担任“小某系公司”分店航天一店副经理,但其仅负责店内培训工作及处理客户贷款纠纷,在犯罪集团内不具有组织、领导地位,在某天一店内亦不具有主要作用,其系从犯

三、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在立案前及时向被害人温某退赔部分赃款,其主观恶性、危害后果、社会危害性较小

四、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系初犯,在归案后能够如实交代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主动愿意向被害人退赃,具有悔罪表现

五、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农村家庭成员体弱多病且无稳定生活来源,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既有利于其回归社会,又有利于其家庭生活的正常维系,充分地体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犯罪情节轻微,系从犯,在立案前及时向被害人退赔部分赃款,其主观恶性、危害后果、社会危害性较小,认罪态度好,能如实交代犯罪事实,无违法犯罪之前科,自愿认罪认罚并愿意主动退赃,有悔罪表现,而且本案的主要案件事实公安机关也已基本查清,证据已经收集固定。同时,结合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家庭成员体弱多病且无稳定生活来源,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既有利于宽慰其全家老小,又有利于对其改造回归社会,以展现刑法的谦抑性,体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检察院决定:

被告人王某某经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7月3日被取保候审。

 

联系律师:

    电话(微信同号):李宏宇律师  186030507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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